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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游会J9知产说 |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分析
      2025.03.13 | 作者:马成龙、杨佩峰 | 来源:知识产权部

       

       

      引言

       

      2025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了工作报告。其中提到,2024年全国法院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460起知识产权案件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同比增长44.2%[1]

       

      惩罚性赔偿是指侵权人所要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超过其造成被侵权人实际损害数额,在填平被侵权人损害的基础上提高赔偿数额[2],实现对侵权人的惩罚和威慑。传统民事赔偿遵循“损失填平原则”,旨在填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很难计算和证明实际损失,且严重侵权行为可能导致权利人市场份额流失、品牌商誉贬损,此类损失往往缺乏证据的支撑。而持续化、规模化的侵权获利却可能极高。面对以侵权为业、重复侵权等行为,“损失填平原则”的法律威慑力显现不足。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恶意侵权+情节严重”为要件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体系逐步构建。

       

      本文结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系统分析商标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演进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增设第六十三条,明确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案件,法院可判决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是立法上首次明确规定侵害商标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进一步将赔偿倍数上限提高至五倍。202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正式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实现“全覆盖”[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下称“《解释》”),具体规定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倍数的确定等,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提供了精细化指南。

       

       

      二、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首先,惩罚性赔偿的审理应以原告提出请求为前提,法院审查认定被告是否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以及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

       

      其次,惩罚性赔偿系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侵权获利作为计算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后,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一倍至五倍,法院根据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

       

       

      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
      1.主观要件:故意

       

      就主观要件而言,《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恶意”,《民法典》规定为“故意”,《解释》亦采取了“故意”的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在答记者问中,明确了“故意”和“恶意”的含义应当是一致的[4]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5]如原告的知识产权存在较高知名度或者被告曾接触过原告,则一般可以推定被告存在主观故意。作为一种主观状态,法院通常还是通过对客观行为的分析来推定。

       

      《解释》第三条第2款列举了法院可以初步认定具有侵害知识产权故意的五种典型情形:

       

      • 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 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
      • 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
      • 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
      • 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2.客观要件: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侧重于侵权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主要对侵权行为、手段、规模、持续时间、后果等进行分析认定。根据《解释》第四条,以下情形可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 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 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 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 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 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 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3.典型案例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法院先后发布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其中,商标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主要有:

       

      案例

      故意

      情节严重

      惩罚性赔偿倍数

      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2)最高法民终209号】

      • 侵权方明知被侵权方“盼盼”字号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成立鑫某某公司,积极寻求受让“鑫盼盼”商标并使用[6],开展与被侵权方相同的业务

      • “鑫盼盼”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侵权方仍继续使用

      以侵权为业,侵权规模大、涉及区域广、侵权获利巨大

      4倍

      “美盛”肥料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侵权方曾申请与“美盛”商标近似的标识被驳回,但仍然使用[7]

      • 侵权商品被多地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不合格,损害农户利益并可能危害国家粮食安全[8]

      • 侵权方商标侵权获利601.65万元,侵权获利巨大

      1倍

      “N1爱宠爱猫”猫砂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侵权方与被侵权方有过业务往来且曾接触过涉案商标[9]

      商标侵权获利260万元,侵权获利巨大

      1倍

      北某荒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北某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与营口市北某荒沙巴克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2)黑01民初2180号】

      樊某江与被侵权方曾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侵权方应知晓“北大荒”商标及商品,主观上足显傍附“北大荒”商标的恶意

      侵权方通过多个网络平台及线下门店销售,销售时间长,范围广,规模大,且在销售被诉侵权商品时和“北大荒”正品白酒混同摆放,侵权情节严重

      /

      阿迪达斯公司与阮国强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20)浙03民终161号】

      侵权方出资成立的公司先后三次被行政部门查获侵犯“adidas”系列商标权的鞋帮产品,并被处以行政处罚,多次侵权表明其主观恶意非常明显[10]

      侵权行为在数量上具有规模性,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在后果上具有恶劣性

      3倍

      五粮液公司与徐中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20)浙01民终5872号】

      全面摹仿涉案注册商标及产品的行为足见其侵权主观意图十分明显

      • 多次实施针对五粮液相关商标的侵权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且持续侵权至各被告因刑事案件被抓获时止

      • 侵权产品质量完全次于商标权人的酒类商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倍

      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与威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1)沪73民终744号】

      被生效判决判令停止侵权后,侵权方仍使用“威乐水泵”“WEILE PUMP”等字样,至本案开庭审理仍未停止[11]

      拒绝履行“证据出示令”,不提供与本案相关的账簿、资料,可见其经营规模大、侵权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且其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3倍

      株式会社爱某克私诉福建潮某鞋业有限公司、凌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3)苏民终196号】

      侵权方不仅摹仿株式会社爱某克私在先知名的虎爪系列图标,在市场运营中以“爱思克思”“奥瑟士”等与原告品牌相近似的名称指称其品牌等,并且全方位使用与原告高度近似的鞋履款式、包装盒等[12]

      凌某某在所任职的多个主体先后受到司法及行政制裁后仍转换不同公司任职,且该些公司均实施了针对株式会社爱某克私的侵权行为

      1倍

      稳健股份公司诉苏州稳健公司、某包装公司、滑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2)苏民终842号 】

      明知涉案商标及字号在业内知名度极高,使用侵权字号注册公司,有组织、有分工地实施上述行为

      • 侵权商品为疫情防控物资,未经正规检验,极大损害稳健股份公司商誉,严重危及公众健康,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 在稳健股份公司两次举报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并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不实陈述[13]

      • 侵权渠道多样,侵权规模较大、时间跨度长

      • 拒绝根据法院要求提交财务账册等证据

      4倍

       

      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秋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响儿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9)苏01民初2672号】

      被告以伪造原告公章、国家公文、授权书、作出虚假声明等诸多违法行为实施侵权获利[14]

      • 被诉侵权游戏下载量极大

      • 被诉侵权游戏会更新为“大唐娱乐”赌博软件,并获取不当利益

      • 被告同时存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长达半年以上

      • 被诉侵权行为误使相关公众将赌博软件与原告关联,损害原告商誉

      /

       
       
      结语

       

      通过对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的梳理可见,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故意”与“情节严重”要件的认定已形成相对清晰的裁判逻辑。主观层面,除了《解释》规定的情形之外,侵权方明知被侵权方知名度较高的商标而仍受让相近似的注册商标,或者申请与之近似的商标被驳回或者被无效后仍继续使用的,或者全方位仿冒的,亦是实务中较为典型的主观故意情形。在案件审理中,“重复侵权”、“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等情节严重情形亦可以作为推断侵权方存在侵权故意的事由。
       
      客观层面,典型的情节严重情形是侵权方侵权获利巨大、重复侵权。除了侵权方侵权获利、侵权时间、侵权范围、侵权规模、侵权途径、对原告商誉的严重侵害等常规因素之外,被诉产品的质量问题、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拒绝根据法院要求提交财务账册、同时存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也属于法院考量的范围。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进步。不仅为商标权利人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也对恶意侵权者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随着《解释》的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价值意义将日益凸显。

       

       

      [1]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7991.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第191页

      [3]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答记者问,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8861.html

      [4] 同尾注3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第197页

      [6] 类似案例: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丽荣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温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3)浙民终460号】

      [7] 类似案例:兰研公司诉百分百公司、科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欧普公司与华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9)粤民再147号】,“斐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7)京0102民初2431号】,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诉福建大自然美学家家居有限公司、周福良、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东兴苑地板经营部、常州凯宴木业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喜尔欣地板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1)苏民终549号】,惠氏有限责任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1)浙民终294号】

      [8] 类似案例:小米科技公司等与中山奔腾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6)京73民初277号】

      [9] 类似案例:涉国际家居品牌“德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1)苏民终2636号】

      [10] 类似案例:“约翰迪尔”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7)京民终413号】,阿尔塞拉公司诉柯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20)粤73民终2442号】

      [11] 类似案例:“MOTR”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8)沪0115民初53351号】,“施耐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20)京0105民初2912号】

      [12] 类似案例:“全方位”摹仿“野格”啤酒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3)京民终246号】

      [13] 类似案例: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某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某酒厂、成都市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3)川知民终275号】,江西中进药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市靠山庄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2)赣09知民初26号】,涉“野格”品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1)京73民初468号】,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4] 类似案例:“华伯”肉制品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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